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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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盘中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承办2029年第十六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