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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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2014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