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泰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9〕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泰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特色鲜明,文化底蕴丰厚,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城市历史地位突出。
二、
你省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2月10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2025年)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