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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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
-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2002年)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