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于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
-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8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函(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