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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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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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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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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