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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