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就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 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