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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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20年)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