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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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1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2004年)
-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201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 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