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2017年)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