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