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