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2016年)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2003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