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
-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
-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