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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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