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年)
- 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