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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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08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