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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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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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