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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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