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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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2004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