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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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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