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检查机构负责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实施检查员培训与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推进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化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省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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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