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9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 护士条例(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