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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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