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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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5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紧急通知(2013年)
-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2017年)
-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