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2007年)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