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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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