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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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
-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绵阳科技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批复(2017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