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采访申请。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北京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请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签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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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7年)
-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