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
海南是我国唯一的热带海洋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战略地位重要。全省管辖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环境优越,海洋生态系统多样。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
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115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公里,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在95%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
《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
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10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旅行社条例(2009年)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