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