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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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