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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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7年)
-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