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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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年)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0年)
-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