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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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