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电力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认为自己与电力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是否回避,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