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熟悉电力、法律、经济等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