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电力争议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纠纷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电力争议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纠纷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