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故意拖延时间的;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调解的; 就电力争议纠纷事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