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终止调解:

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故意拖延时间的;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调解的;

就电力争议纠纷事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