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调解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解电力争议纠纷:

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争议纠纷解决建议;

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征求一方当事人或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要求当事人提出争议纠纷解决建议或者方案;

经当事人同意,聘请与争议纠纷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机构对争议纠纷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或者鉴定意见;

有利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