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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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5年)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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