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中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的投资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主体责任,以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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