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包含不设市辖区和县的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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