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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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6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