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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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函(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