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①的若干意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三、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努力,严格防范金融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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