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 本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项目因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筹测算确定。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资控制基数。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 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二) 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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