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做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推荐和聘任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荐和聘任兼职劳动仲裁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具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并且热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推荐和聘任到兼职劳动仲裁员岗位上来。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文化水平,今后推荐和聘任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原则上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
加强对兼职劳动仲裁员的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最低办案数量标准,今后兼职劳动仲裁员每年参与办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专职劳动仲裁员平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办案数量标准。
逐步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度注册制度。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由劳动保障部进行注册。省级以下兼职劳动仲裁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原件、上年度个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总结、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鉴定、参加培训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凡参与办案量少于规定标准的兼职劳动仲裁员,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兼职劳动仲裁员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度注册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组织,统一将兼职劳动仲裁员注册所需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建立和完善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业绩评估、工作奖惩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兼职劳动仲裁员职位等级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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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