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