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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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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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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