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核物质损失及营业中断保险、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核雇主责任保险、核物质运输保险,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为核设施投保的保险业务,但不包括核设施在首次装(投)料前所投保的不涉及核风险的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标的在境内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核保险业务)和从中国境外分入的保险标的在境外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核保险业务)。本办法所称经营核保险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等多种经营形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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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