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菏泽地区及驻地县级菏泽市组建地级菏泽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牡丹区。
二、
菏泽市设立牡丹区。以原县级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牡丹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西路。
三、
菏泽市辖原菏泽地区的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和新设立的牡丹区。
菏泽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