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出口食用动物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用动物是指出口(含供台港澳,下同)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如屠宰用家畜、家禽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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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