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出口食用动物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用动物是指出口(含供台港澳,下同)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如屠宰用家畜、家禽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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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2011年)
-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