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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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