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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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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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