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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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2013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