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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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