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并上报。
处理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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