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并上报。
处理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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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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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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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