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并上报。
处理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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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年)
-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