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对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并上报。
处理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2020年)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