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2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