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2005年)
-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