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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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