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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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
-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