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