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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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伊春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