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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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4年)